

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、摩托车通行秩序,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。连日来,四会市公安交管部门通过“现场劝导+源头管控”的方式,持续推进电动自行车、摩托车综合整治,全力营造安全、文明、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。
交管大队结合“五进”宣传工作,走进辖区中小学校为学生普及交通安全知识。期间,民警列举涉电摩典型案例,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指出不戴头盔、逆向行驶、闯红灯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和不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,倡导孩子们遵规守法,平安出行。并联合辖区派出所和镇(街)工作人员在学校门口对接送家长进行耐心劝导,告诫他们摒弃交通陋习,树立“早点走、靠右行、慢慢开”的安全出行理念。




同时,为从源头消除电摩安全隐患,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到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门店、登记服务站进行政策宣传,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,严禁销售无质量合格证、无3C认证、来源不明及不符合新国标等电动自行车,严防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。此外,民警还约谈车辆报废回收企业负责人,要求其守法经营,落实引导旧标车消化存量,做好车辆报废回收工作,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电摩交通安全风险。


此次活动,共派发宣传资料1000份,约谈相关企业6家,教育学生2000人。
相关法律法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十二条规定:
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。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,应当保持安全车速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条规定:
驾驶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、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,应当下车推行,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,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;没有人行横道、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,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:
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、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,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八条规定,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,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属于违法行为。
四会市融媒体中心
来源丨四会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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